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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在教学内容上,无论学位选修课还是成人进修课,科兰托 尼教授都为米兰大学的学生设计了高质量的教材。首先,学生可以获 得一本他与多名合作者编纂的《(体育法)法规大全》,这显示了意大利 体育法教育(当然其它法学课程的学习也是如此)重视阅读原始文献的 传统。其次,科兰托尼教授自编了一本名为《体育合同和体育实务》 (Contratti Sportivi ed in Ambito sportivo)的内部讲义,共分 18 章,包括: 第 1 章:“体育法”和“体育的法”的概念;第 2 章:欧盟与体育;第 3 章: 国际体育法律体系;第 4 章:意大利奥委会及其最近的改革;第 5 章: 体育组织与俱乐部;第 6 章:体育合同总论及体育劳动关系;第 7 章: 业余体育合同;第 8 章:职业体育合同;第 9 章:体育代理人和足球经 济人;第 10 章:赞助合同;第 11 章:体育领域中的经营合同;第 12 章: 体育领域中的肖像权转让;第 13 章:体育电视转播权;第 14 章:体育
其它公开出版的体育法教科书也支持笔者观察到的意大利以民 法为中心的体育法教学倾向。马里奥·萨里诺(Mario Sanino)和菲力 波·韦尔蒂(Filippo Verde)合写之《体育法》一书是教科书中的经典, 前者为著名体育法专家、律师,后者则是“特别偏重于民法案件”的退 休法官。帕尔玛大学民法教授讷拉(Luca Di Nella)是全意体育法研究的 领军人物,在其主编之《体育法教科书》的 10 位撰稿人中,4 位为 专职律师,其他 6 位都是各高校的民法教师。
在意大利高校,体育法课程由法律系组织,分大学 选修课程和成人进修课程两种,外聘专业的体育法律师作为教师,教 学内容侧重于民事体育法。体育法研究在意大利有着近百年的悠久历 史,选题虽然多元,但研究重心亦在民事体育法上。判例评论是意大 利体育法研究的一大特色,法教义学则是研究的主要方法。中国的体 育法教学与研究有自身特色,但也可以从意大利的经验中得到有益启 示。
为《体育劳动合同视野下职业运动员的体育成就研究》 (Molise 大学);Lina Musumarra 的法律学位论文为《体育赞助合同》(博 洛尼亚大学)、Francesca Cardini 的法律学位论文为《体育领域中的民 事责任》(比萨大学)、Michele Cannistraci 的法律学位论文为《体育劳 动合同研究:以职业球员和体育俱乐部的关系为中心))(Guido Carli 大 学)、Paola Danella 的法律学位论文为《体育暴力和刑事责任》(Maria Santissima Assunta 大学)。尽管并不具备代表性,但可以发现,意大 利大学生钟爱在民事体育法领域选择毕业论文题目。
第二,意大利体育法的研究载体非常丰富,包括专著、体育法典 评注、体育判例评注和体育法专业期刊。专著和判例评注书籍自不待 言,较新的一个体育法典评注是 2008 年出版的《新体育司法法典评 注》。就专业期刊而言,1949 年《体育法杂志》(Rivista di Diritto Sportivo) 之创刊标志着意大利体育法研究黄金时代的来临。该刊一直持续出版 至 2001 年,为全面研究意大利体育法学术史提供了最为详尽的学术 资料。在 21 世纪初,该刊被《体育法与体育经济杂志》(Rivista Diritto ed Economia dello Sport)和《体育法与体育经济评论》(Rassegna di Diritto ed Economia deUo sport)代替,后两者是现今最主要的体育法论 文发表阵地。这些刊物一般都是四月刊,一年出版 3 期,大都设置“论 文”、“观点”、“判例”(包括欧盟判例、意大利国内判例和外国判例)、 “文件”、“立法”、“书评”、“最新出版物索引”等栏目。反观中国,山 东大学出版社主办的《体育法评论》在 2008、2009 年连续推出两卷 后,再无回音。法学期刊除了《法学评论》、《民商法论丛》有时设置 体育法专栏外,学者的发表途径主要集中在体育期刊,与体育法学科 设置一致,大部分体育法论文都被纳入“体育人文社会学”专题。《体 育与科学》和《武汉体育学院学报》则常设有分别名为“体育与法制 建设”和“体育法学”的专栏。
第一,与中国学界、英语国家学界的现状一致,对“何为体育法” 这一终极问题,意大利学界亦无定论。有学者坚持认为,体育法的重 心在“法”,研究的是“法律中的体育”,主要即“现行法中的体育现象”。 也有学者认为,体育法应是“有关体育的法”亦或“体育中的法”。显然, 前一种思路立基于法律实证主义哲学,未能考虑到体育法之特殊性, 从而忽略了数量众多的体育自治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还有学者倾 向于采用“体育与法”的称谓,以此赋予体育法概念更大的适用空间。
第三,在研究内容上,意大利学者展示出了多元化的研究选题, 民事体育法是研究重心。讷拉教授承认在体育法领Fra Baidu bibliotek中不同理论思潮 之客观存在,发达的职业体育联赛和深受各年龄阶层喜爱的各类业余
体育运动构成了体育法研究的沃土,法治意识的普及则使体育判例之 累积成为可能。射箭、打猎、滑翔机运动中的法律问题都有学者进行 专门关注。有趣的是,名为《体育刑法》、《国际体育法》、《欧洲体育 法》、《全球体育法》的专著都有,但没有一本书名为“体育民法”。这 并不是民事体育法研究受到忽略了,恰恰相反,在该领域,研究相当 细化和专业。先看体育合同领域,近来讨论的前沿论题包括职业体育 劳动合同、职业球员转让合同、足球运动员与律师的代理合同、体育 博彩合同、体育电视转播合同、体育赞助合同等。德尔芬尼教授就是 体育电视转播合同和体育赞助合同领域的专家。体育合同的法理基础 是《意大利民法典》第 1322 条第 1 款:“双方当事人得在法律规定和 行业规范的范围内自由地确定契约内容”。意大利最高法院最近发布 的一个判决重申,任何违反该条精神的体育合同皆为无效。再看体育 知识产权和商法领域,足球俱乐部商标权保护、经济危机导致的足球 俱乐部破产、体育保险以及体育表演的著作权问题都是最近研究的热 点。最后,与任何国家一样,体育侵权是意大利体育法最重要的主题 之一。《意大利民法典》第 2050 条构成了体育侵权的法理基础:“在 进行危险活动时给他人造成的任何损害,根据危险的性质或运用手段 的特征,在未证明已采取全部适当措施以避免损害的情况下,行为人 要承担赔偿责任”。滑雪、摩托车、拳击等运动在西方广受大众欢迎, 也极易造成伤害,它们都属于危险活动。但就足球是否也属危险活动, 则存在争论,2007 年的一个司法判例对此进行了肯定的答复。
责任:类型;第 15 章:体育侵权和体育刑事不法行为;第 16 章:兴奋 剂与体育领域的卫生保护;第 17 章:体育比赛中的暴力现象;第 18 章: 体育司法。可以发现,从第 6 章到第 15 章前半部分,超过一半的章 节都是民法内容,涵盖了合同法、侵权法、知识产权法、商法、劳动 法等民法最专业的部分。
本文是对意大利体育法教学与研究的经验考察,之所以行之成文, 主要基于以下两个缘由:
第一,国内学界目前对体育法教学的比较研究非常缺乏。除了黄 世席教授写过一篇有关美国法学院体育法教学的论文,以及少数学者 得到了走出国门亲身体验的机会外,我们几乎不知道其他国家是如何 组织体育法教学的。
第二,就体育法研究而言,除了周爱光教授基于日语资料得出的 系列研究成果外,既有研究主要以英美法为比较法资源,甚至根据英 文文献研究欧洲大陆法。以对意大利体育法的研究为例,目前学界已
与对意大利体育法教学的观察相比,由于只需通过文献进行考察, 对意大利体育法研究状况的评价可以精确得多。笔者曾经撰文介绍过 意大利学界在古代体育法研究上的领先地位,就现代体育法而言,意 大利学界的研究广度和深度亦不亚于世界任何其它国家。
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意大利现代体育法研究已经有将近一个世 纪的悠久历史。早在 20 世纪初,就有学者开始讨论拳击比赛致人死 亡的刑事责任问题,体育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定位也很快受到关注。 百年来的研究发展,使得整体上看,意大利的体育法研究呈现如下几 个特点:
考虑到米兰是意大利第二大城市、米兰大学亦是一所历史悠久的 国立大学,对米兰大学的经验观察还是有一定代表性。
首先,在教学组织上,意大利的体育法课程完全从属于法律系, 而与体育学院无关。这与中国的体育法教学现状不同,因为我国“目 前绝大多数的政法院校和大学的法学院系都没有开设体育法课程”。 当然,武汉大学、湘潭大学、山东大学等法学院现在在体育法教学上 获得了迅速的发展,但体育法课程开设的主力军仍然在我国各体育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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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ritto Sportivo e Giustizia Sportiva)也属其中之一,想要从事体育法 务或提升专业能力的律师则是此类进修班的目标教学对象。课程一般 持续 1 至 2 个月,20 次课左右,比学位课程密度稍大,体育合同仍 然是教学重点,但根据学生结构的变化,增加了更多体育司法的实务 内容。课程仍然由科兰托尼负责,有时也外聘其他行内知名律师,曾 在《体育与科学》发表过论文的罗马法教研室(这是与民法教研室平 行的单位)研究员马特沃·德·伯纳尔蒂(Matteo De Bernardi)也会参与教 学。同样,除了拥有米兰大学的教职,伯纳尔蒂也是经验丰富的体育 法律师。
系。德尔芬尼教授认为这种情况难以想象,因为“体育教授并非法律 专业”,但他不知道,我国许多体育学院都具有相当法律教育背景的 师资力量。
其次,在课程开设上,意大利体育法教育主要由大学选修课程和 成人进修课程两部分组成。体育法并无专门的教研室,而且与我国学 界体育法知名学者主要集中在国际法领域不同,至少在米兰大学,体 育法课程属于民法教研室管理。德尔芬尼教授既是知名的民法教授、 经营体育法业务的兼职律师③,又是体育法课程的负责人。由于体 育法涉及民事法、刑事法、仲裁法、国际法等几乎所有的法律领域, 笔者自然会产生出“为何由民法教师主导体育法教学”的疑问。德尔芬 尼教授的回答是:教学上以民法教师为主,是因为体育民商法专业性 最强,也是产生法律业务最多的领域,体育刑法、体育仲裁法、体育 国际法则一般由专业律师和法律从业者根据未来的法律实践需要自 行掌握。在学位教育阶段,体育法是选修课,米兰大学将之命名为“体 育法与体育合同(Diritto Sportivo e Contratti Sportivi),显示了鲜 明的以民法为中心的教学倾向。德尔芬尼教授由于要承担大量的民法 专业课程,米兰大学的体育法课多年来都由路奇安·科兰托尼(Lucio Colantuoni)教授承担,每年春季学期开设,每周两次。但科兰托尼只 是米兰大学的外聘教授,他的主业实为体育法律师。到了冬季假期, 米兰大学(特别是法律系)有大量收费高昂的“进修班”招生,“体育法与 体 育 司 法 研 究 生 进 修 课 程 ”(Corso di Perfezionamento post laurea
经积累了相当多的研究成果,但美中不足的是,这些成果大都无法参 考该国的民族语言文献,这就使得研究力求揭示的“庐山真面目”也许 仍然“身在此山中”。
任何统计学调查都无法完全揭示出研究对象的原貌,笔者对于意 大利体育法教学的感性观察更是如此。囿于条件所限,笔者只选取了 就读的米兰大学作为体育法教学的考察样本。这完全是一种经验性的 观察,对该校体育法课程负责人弗朗切斯科 ·德尔芬尼(Francesco Delfini)教授的访谈会增加这种观察的理性色彩,而笔者收集到的几乎 所有意大利体育法教科书则可以作为强有力的书面证据,弥补经验观 察样本的不足。